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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资讯】端老鼠仓还靠内部治理结构

发布时间:2020-10-17 00:00:44 阅读: 来源:香熏厂家

端“老鼠仓”还靠内部治理结构

中国证券业迄今为止最大的一桩“捕鼠”案件“马乐案”一波三折。案件原委是,原博时基金公司基金经理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,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,两年多累计成交金额10.5亿元,获利1800余万元。今年3月,深圳中院一审判决马乐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五年,追缴违法所得1883万元,并处罚金1884万元。但很快,深圳市检察院就以量刑过轻为理由提起抗诉。接下来,各级法院和检察院一路绞杀,出现层层抗诉现象,近期又上演了最高检向最高法提起抗诉的一幕,为中国司法史所罕见。  马乐案被视为基金业迄今为止查出来的规模最大的“老鼠仓”。“老鼠仓”是一种形象的说法,是指基金经理在使用公有资金买入拉升某只股票之前,先用个人(本人或者亲属、关系户等利益相关人)资金在低位建仓,等公有资金将股票拉升到高位时,先卖出个人仓位获利。显然这种行为会伤害客户利益,可能导致公有资金被套牢,或者失去一部分应得利益。“老鼠仓”就像暗藏的老鼠一样,对客户盈利进行“偷食”,所以公众大多认为这种行为应该得到刑法追究。

不过,目前已结案的数起“老鼠仓”案所判刑期都不高,而涉案金额最高的马乐之所以也只被判了三年,与他有一定的主动交代和认罪自首情节有关。但是,各级检察院不断提出抗诉,似乎是在展示对“老鼠仓”行为绝不留情的意图,以此来警诫潜在的违法者。为了规范基金业行为,这也许也有必要,只是希望一番“打斗”下来,该案的最终结果能让惩治“老鼠仓”的规则进一步明晰化,唯此才能产生有效的威慑力,约束基金经理等群体的行为。  虽然马乐一直都认罪服判,但在理论上,“老鼠仓”究竟是不是构成犯罪,其危害性有多高,仍有一定的争议。有的基金业人士觉得此类行为不值得大惊小怪,对涉案者抱有同情之心,甚至也有法学界人士在争论“老鼠仓”是不是应该“入刑”。所以对于“老鼠仓”的性质,仍需深入考察。  其实“老鼠仓”确实带有很大的模糊性。不少媒体报道把“老鼠仓”和内幕交易混为一谈,其实并非如此,因为中国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是“涉及公司的经营、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”,这个定义比较狭窄,且主要针对上市公司,而操纵“老鼠仓”者所利用的信息并不完全符合这一定义,有时他们只是利用职务之便掌握的信息便利。也因为这一原因,早期发现的“老鼠仓”操纵者往往因缺乏法律依据而未被追究刑事责任。只是在2009年刑法修正案(七)通过后,相关争议才大大止息,因为该修正案确立了一个和内幕交易罪不同的新罪名—“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”。在此之后,一系列的“老鼠仓”案才进入司法程序。  无疑,马乐案将引起对“老鼠仓”的更大关注,这种行为触犯刑法,或许将成为普遍共识。但是,这并不意味着所有此类行为都会得到惩治,因为“老鼠仓”操作本身隐蔽性很强,客户遭受的往往是难以察觉的隐性损失,会被股市大势的上涨所隐没,所以,发现此类违法行为的难度会很高,需要付出很大的行政成本。即使是在美国等打击证券犯罪经验很丰富的地区,司法机关也要高度依赖鼓励“线人”的举报,这也是一场需要付出很大精力、很高代价的“猫鼠游戏”。  事实上,要保证基金经理等为客户理财的人士眼睁睁地看着客户赚钱而“坐怀不乱”是不可能的,利用职业信息优势去谋利的冲动会一直存在,“老鼠仓”在长期里会是基金业的一种潜规则,试图将其斩尽杀绝似乎是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。所以,最重要的是用更有效率、成本更低的方式来调节、规范基金从业者的冲动。过去不允许基金从业人员炒股,其致富冲动就通过“老鼠仓”来释放,而2012年通过的《证券投资基金法》允许基金经理及其配偶、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,只是要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报,并不得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。这种疏堵结合的做法,就比过去纯粹的堵要好一点。基金业还需完善内部治理规则,形成诚信的市场环境,鼓励客户以“用脚投票”的方式监督潜在的“老鼠仓”行为,而执法机关主要致力于风险监测,集中力量对付那些露出明显马脚的“大老鼠”,或许是更为合理的路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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